区级相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市财函﹝2018﹞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西安市莲湖区物价局
2018年8月23日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陕财税【2018】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物价局
2018年8月2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7月6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财税〔2018〕65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将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试)费项目变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试)费项目的函》(司发函〔2018〕1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有关规定,为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考务费,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司法考试考务费和考试费。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执行,考试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收取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关于司法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13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