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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各相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2.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