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简明问答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明确要求。疫情发生后,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一般工商业电价于20202-12月份再次下降。2021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再次下调。为了确保降价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政府出台了转供电环节收费相关政策。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

二、2018年以来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调价情况?

2018年陕西电网四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四次累计降低 7.74 分。2019年陕西电网两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每千瓦时两次累计降低6.93分。2020年2月至12月,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1年陕西电网再次调价, 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3分钱。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位:元/千瓦时

执行时间

电压等级

不满1千伏

1—10(20)千伏

35千伏

高峰

平段

低谷

高峰

平段

低谷

高峰

平段

低谷

2018年8月1日

1.0158

0.6930

0.3703

0.9858

0.6730

0.3603

0.9558

0.6530

0.3503

2019年4月1日

0.9831

0.6712

0.3594

0.9531

0.6512

0.3494

0.9231

0.6312

0.3394

2019年7月1日

0.9124

0.6237

0.3350

0.8824

0.6037

0.3250

0.8524

0.5837

0.3150

2021年1月1日

0.8479

0.5807

0.3135

0.8179

0.5607

0.3035

0.7879

0.5407

0.2935

备注: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2019年6月30日前)、4分钱(2019年7月1日后)的标准执行。

三、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是什么?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除外)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其中,对批发市场、商超、生活必备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用电按照现行政策的90%结算电费。

四、2021年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如何衔接?

电力公司每月的电费账单,为上一个抄表例日至本次抄表例日之间产生的电量电费。本次调价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抄表例日为1号的用户,本次1月电量电费为2020年12月1日0点至12月31日24点产生的电量电费,全额执行原电价标准;抄表例日非1号的用户,本次元月1日执行特抄实现分段算费,暨对上一个抄表例日至12月31日24点产生的电量电费执行原电价标准,对元月1日至本月抄表例日产生的电量电费执行新电价标准。

、如何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1.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

2.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五、如果发现转供电主体不按规定收取电费怎么办?

可通过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热线(12315)等投诉举报转供电违规收费问题。同时,对于转供电收费政策方面的疑问,可拨打莲湖区发改委电话(87408484)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