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城市供热价格分为市政集中供热价格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市政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调价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实行成本核算、协商、公示制度,经供热单位与用热人充分协商并公示方案后,确定供热价格。
2、我市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标准是多少?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文件规定,我市城六区的市政集中供热价格为统一标准,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不高于5.8元,按流量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执行;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不高于7.5元,按流量每吉焦59元, 每千瓦时0.21元执行;城市低保户执行优惠热价,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4元,按流量每吉焦22元;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非居民单位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3、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建筑物如何计算实际热费?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文件规定,对属于市政集中供热的用户: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4、对不用热或空置房用户收取基本热费的比例是多少?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文件规定,对属于市政集中供热的不用热或空置房用户,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须在采暖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不用热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按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5、按比例收取基本热费时如何计算?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市物函〔2011〕178号)文件规定,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不高于5.8元,其中供热企业每平方米5.3元,物业企业每平方米0.5元。按比例收取基本热费时,必须按总热价的30%执行。实际中,有群众反映一些物业企业只对每平米每月5.3元执行30%,这是错误的。如果群众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
6、赠送面积能否用于计算热费?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市物函〔2011〕178号)文件规定,热费应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赠送面积是否用于计算热费,要以房管部门的房屋实测报告,以及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还未取得房产证的,应依据房屋销售合同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7、选择按流量或按面积计费有无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市物函〔2011〕178号)规定了两种计费方法,并明确了按面积计费的标准和按流量计费的两部制热价的具体核算方法,选择哪种方式计费,应由供热单位依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有关执行。
8、对地下热水供热价格有无具体规定?
依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凡进入定价目录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进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地下热水供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9、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的不用热或空置房用户如何收取基础热费?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16〕117号)文件规定,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由供热企业自主核算。在冬季供热季来临前,供热企业应将供热方案、供热价格等内容向业主公示,其中还应该包括不用热或空置房用户基础热费收取比例。
根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0〕15号)文件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供热价格方案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供热单位与业主双方就供热价格难以协商一致时,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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