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民办幼儿教育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现就执行民办幼儿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幼儿园要开办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幼儿园管理条例》、《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74号)等政策规定。

  二、幼儿园开办方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该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共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开办方调整收费标准的,应于每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幼儿园开办方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要严格执行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四、幼儿园开办方应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幼儿园开办方应执行退费有关规定。

  幼儿园开办方应严格遵守以上收费政策规定,强化内部管理,主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不主动整改问题和群众举报并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的民办幼儿园开办方,莲湖区物价局将严肃查处,对故意违法违规收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予以曝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