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定期评估机制

为提高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确保审查效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机制。

一、评估对象:

除转发文件、党群工作、人事任免、内部规范等明显不涉及市场主体的文件外,对我区政府部门所有出台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每两年开展一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二、评估原则:

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全区参考。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存在较大争议、多个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四、评估内容: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2.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3.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2.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3.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4.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2.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4.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5.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梳理属于清理范围的政策措施清单;

2.评估相关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3.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废止、调整、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等建议。

(五)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

2.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3.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4.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5.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可复制、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6.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7.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