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6号)文件精神,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发改委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商务局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市监发〔202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印发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莲湖区发改委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西安市莲湖区商务局 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升统筹层次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负责健全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莲湖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同步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推进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区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强化统筹推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统筹推动工作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重点工作,提高审查效益
(三)完善审查制度。全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要求,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健全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查机构和程序。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政策措施,应当形成明确的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界定审查对象。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名称包括“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五)优化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可实施内部统一集中审查,或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认真执行意见征求流程,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要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本单位内部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要切实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审查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坚决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六)严格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对照《实施细则》中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方面标准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要严格把握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拟适用例外规定的,要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要定期评估已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或者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已出台政策措施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七)明确程序规则。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政策措施需要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再按程序征求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健全机制保障,增强刚性约束
(八)加强协作会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职能,对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合法性审查备案。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大对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的支持力度,对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依申请及时会商会审,形成明确意见。
(九)开展评估监督。对《实施细则》要求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情形,政策制定机关依法开展第三方评估。2023年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对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公开,不断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十)优化回应机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落实《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西竞联办发〔2021〕3 号),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明确接收渠道、受理主体和投诉举报的处理及要求,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以建议函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问题。
(十一)建立抽查制度。部门之间可以采取互查、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领域,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政策措施将严格对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会商会审。抽查结果按照《西安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送及通报制度》(西竞联办发〔2020〕4 号)要求报区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十二)严格考评考核。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情况与年度目标考评工作挂钩,在督查检查、年度目标考评中,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政策措施以及未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对其相关考核指标予以扣分。推动建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增强能力素养
(十三)培养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各级领导带头,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贯彻和组织实施。要通过新闻报道、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宣传解读内容等方式,扩大在社会公众、市场主体中的影响力,引导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利益相关方,正确发挥监督作用,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四)加强人员能力建设。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突出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不断提升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业务水平。充分发挥高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专业力量作用,建立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及人才保障。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莲湖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西安市莲湖区商务局
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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