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西安运XX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我局(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西安运XX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对西安运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其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中有“西安运XX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现场询问其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其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承认网站宣传不属实。为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查询,并未查询到该公司。

4月6日,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

1、当事人通过自建官方网站,介绍其企业的相关情况,应认定为商业宣传行为;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经相关部门组织,经认定程序审核后进行认定,颁发相应证书,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当事人在未经审核认定并颁发相关证书,即在其网站中自称其为“高新技术企业”,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最终作出予以当事人1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目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很多企业建有官方网站,而这些官方网站上制作、编辑、发布信息一般是由企业员工进行,如果企业员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常识,极易出现违法违规的信息被发布,引起法律风险。结合本案,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不但能为企业获得税收等政策性优惠,且能够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一般社会公众认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意味着该企业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大的经营规模等优势,从而影响消费者或者客户的交易意愿,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作上述虚假宣传,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误导消费者、客户,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因此应予以及时制止和追究行政责任。

在本案的查处中,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坚持全面取证的原则,既取得了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的证据,也对该信息的发布时间、点击量等相关证据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取证,既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也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了固证,为做出公正恰当的处罚决定提供了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