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3年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现将《2013年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2013年7月9日
2013年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因病住院,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2.城市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的6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人。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花费较大,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0000元/人。
4.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特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0000元/人。
5.二次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的,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0000元/人;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的,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0元/人。
二、门诊(日常)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门诊(日常)救助,根据门诊票据给予适当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00元/人。
2.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3.重特大疾病救助,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特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资助参保标准:
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中心提供的年度重度残疾人参保数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