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制定的管理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财办教[201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陕财办教[2013]2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实施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助学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学费有关问题
(一)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各级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补给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第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对民办学校,第一、二学年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财政不予补助,由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为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避免因退学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免学费补助资金文件后,立即将中省补助连同本级应承担部分资金,及时拨付至中等职业学校。
(三)2012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费的退还。
1、退费对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退费范围。公办学校退费范围为,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已缴纳的学费。民办学校退费范围为,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已缴纳的学费。
3、退费标准。公办学校退费标准为,学校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二、关于国家助学金有关问题
1、政策标准。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一年级学生执行新的助学政策,二年级学生仍执行原助学政策。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全部执行新政策。
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助学政策。
2、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执行新的助学政策后,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享受到国家助学政策,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各级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广大新生充分理解国家助学政策调整情况,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三、关于涉农专业范围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四、其他有关要求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核查认定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学校套取财政补助资金。而是加强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政策“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一牌两校”、“双重学籍”的清查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013年1月28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