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图解】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23〕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23〕3号)精神,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莲湖实践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莲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治理办、区委编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交通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投资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审批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公安莲湖分局、资源规划莲湖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桃园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及分工如下: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制定相关实施方案、选调培训工作人员、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审核验收和数据处理上报、发布普查公报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等工作;协调将普查工作列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报道;指导全区各部门和单位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登记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委社会治理办:负责协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有关事项。

区发改委: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各类教育机构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工信交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

区民宗局:负责提供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普查电子地图边界勘定工作;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提供全区律师事务所等所管辖企业或机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全过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区人社局:负责提供社保参保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学校、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名录资料。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提供垃圾清运资质公司等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做好普查户外公益广告的宣传事项。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投资局: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相关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相关普查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提供医疗机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审批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登记和备案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与市金融办对接,提供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协调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在税务系统注册登记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及有关纳税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公安莲湖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治安等有关工作。

资源规划莲湖分局:负责协调普查区地理地图有关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桃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经济普查工作,协调辖区单位配合普查各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桃园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区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全区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提前制订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时间表,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要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及时支付聘用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区政府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指定专人联系普查机构。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等有关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