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总体要求,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行政,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原则,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通过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促使各部门、各单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妥善解决当前区委、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社会稳控、帮扶救助、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土地确权、房屋征收与补偿、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涉法问题,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到2016年底,实现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全覆盖,积极推进党群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二、法律顾问的设置类型和聘任程序
(一)设置类型。我区法律顾问分为莲湖区法律顾问、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以下统称区级法律顾问)和职能部门法律顾问三种。
1.莲湖区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专家学者和一定专业影响力及较高职业道德操守的专职律师担任,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论证服务,原则上不参与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莲湖区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我区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分为信访案件法律顾问、重点项目法律顾问两类,由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资历、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律师担任。
3.职能部门法律顾问。主要由涉及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聘请,为其依法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法律支持。聘任条件可以参考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二)聘任程序。区法制办负责全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区级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联系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聘请法律顾问条件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要遵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1.区级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区法制办结合本届莲湖区法律顾问、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使用管理实绩,按照聘任条件及拟聘人数,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推荐,由区委、区政府确定聘任人选,以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三年。
2.职能部门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结合自身法律顾问聘任需求,确定法律顾问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协议或服务合同,聘任期限一至三年。各部门、各单位可将公职律师安排到法制岗位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事项
经区政府办按程序转办或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法律事务,区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区级法律顾问分类办理:
(一)参与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论证。以会议形式组织决策,需法律顾问参加论证的决策事项,由区法制办指派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法律顾问就研究讨论的问题发表客观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会议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由区法制办将文件资料发送法律顾问征询法律意见,经区法制办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由承办部门按照《莲湖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前置准备工作后报区法制办组织两名以上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反馈承办部门并抄送区政府办。
(三)参与处理行政案件。
1.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法制办具体办理,可以组织两名以上法律顾问参与案件审理及讨论,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复议后应诉案件。由区法制办协调确定一名区级法律顾问共同参与案件代理及答辩应诉工作。
3.其它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原则上由承办部门推选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代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区级法律顾问代理案件,可以联系区法制办协调确定。
(四)房屋征收项目、合同文本等其他法律事务的审查。经区政府办批转后,区法制办可以组织两名以上法律顾问讨论、审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反馈承办部门并抄送区政府办。
职能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设定。
四、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建立法律顾问全覆盖制度。区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原则上各部门、各单位应独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可以联合聘请法律顾问。积极推进党群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法律顾问聘任、使用、管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体系之中。
(二)完善法律顾问聘任核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从人才库中选聘法律顾问的,应当在聘任后十五日内,将聘任合同或聘书副本报区法制办备案。确需从人才库外聘请法律顾问的,在聘任合同签订五日前,将外聘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文本报区法制办审核。
(三)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行政决策及其他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充分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应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参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案件、行政事务的协同机制,邀请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授课、培训,每季度向区法制办报送一次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创新法律顾问服务形式,拓展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行政决策水平。
(四)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及工作档案制度。区法制办结合每届聘任的区级法律顾问遴选任职表现及专业特长,建立莲湖区法律顾问人才库及工作档案。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聘书、服务合同、法律意见、代理复议应诉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建立法律顾问培训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法律顾问学习部门业务知识,了解和熟悉工作程序,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业务水平。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六)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机制。区法制办和各聘用单位要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建立以能力、实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和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法律顾问评价指标体系,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聘用协议或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聘用单位有权对其解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聘用单位应将处理情况抄送区法制办;涉及律师的,还应抄送区司法局。
五、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区级法律顾问的经费分为基础费用和案件费用,以计件方式付费。基础费用包含法律顾问提供咨询、代理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等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咨询费,由区法制办登记,每半年结算一次;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费用实行一案一费制,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支付。职能部门法律顾问的经费,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与受聘法律顾问约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湖区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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