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3〕12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市政发〔2013〕19号)要求,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区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十八大后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实现十八大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程。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同时,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监测和统计预警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整个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成立机构与聘任人员,宣传动员与经费保障,制定方案,组织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与比对,工作布置与业务培训等环节;2014年为普查登记阶段和数据处理与评估阶段,主要包括普查入户登记、人工审核及资料整理,数据处理,数据质量评估与事后质量抽查等环节;2015年为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总结表彰阶段,主要包括发布普查公报与资料开发,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街办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成立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以政府名义召开的经济普查会议的组织及区长、主管副区长的联系;负责协调经济普查公报发布前上政府常务会研究事项;负责联络协调省、市、区领导前往普查登记工作现场视察及看望普查员事宜。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选调培训工作人员、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审核验收和数据处理上报、发布普查公报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等。
区监察局:负责协调查处经济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督促指导全区经济普查单位和部门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区编办:负责提供全区编办管理登记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中对经济普查工作作重点强调;负责协调全区服务业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
区经贸局:负责协调全区商贸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区教育局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区民政局管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普查电子地图边界勘定工作;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查、核定和落实经济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事宜,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负责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经济普查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建住局:负责协调全区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文体局:负责协调全区文化产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负责协调全区文化产业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提供区卫生局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全区工业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
区资产管理局(金融办):负责与市金融办对接,提供金融企业单位名录,协助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公安莲湖分局:负责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及入户登记期间有关治安工作,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机构入户难及安全保障等问题。
质监莲湖分局:负责提供在质监莲湖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代码;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在区国税局系统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在区地税局系统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工商莲湖分局:提供在工商莲湖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国土莲湖分局:负责协调涉及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
桃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并协调园区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工交总公司:负责提供区工交总公司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商业总公司:负责提供区商业总公司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实施驻区部队及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辖区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并协调辖区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桃园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加强普查队伍建设,注重发挥社区和居(村)委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提早安排,尽快落实办公地点,做好人员选配抽调,落实电脑、统计专网等设备。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区财政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报酬和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购置费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在落实“两员”报酬上要充分考虑本次普查“两员”素质要求较高、选聘难度大、用工成本上升等实际因素,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人员素质和工作进度,绝不能出现拖欠“两员”报酬的现象,确保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监察部门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不断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增强普查数据采集的地理空间定位能力,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减轻普查数据后期处理工作量,加速普查成果推出时间。
(三)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LED电子显示屏和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扎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五)狠抓工作落实。第三次经济普查头绪多,任务重,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普查列入督办事项,层层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保证实现普查工作目标。对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