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赋权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莲湖区赋权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将《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涉及区住建局的8项行政执法事项交由各街道,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权责边界

区住建局要与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街道方可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对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区住建局要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信息抄送、事后监督等职责;向各街道及时提供赋权事项相关资料,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和要求;做好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持,确保赋权事项有序衔接、规范运行。

二、坚持规范执法

各街道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工作,切实承担起执法主体责任,与区住建局主动对接,明职责,学业务,配强执法力量,确保执法人员全部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严禁随意抽调、借调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街道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实施,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区财政局要统筹预算安排,保障街道综合执法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

三、做好赋权指导

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后,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各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区司法局要指导各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适时对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意见,经相关会议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助推我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赋权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莲政发〔202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市莲湖区赋权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西安市莲湖区赋权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区级实施部门

承接

单位

1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

2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

3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

4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

5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

6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

7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

8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