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湖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命名与管理工作,简化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申报与评定程序,提升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对现行的《莲湖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莲政办发〔2016〕5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莲湖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莲湖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素质工程建设,提升职工创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劳动模范、职业技能带头人、职工技术创新能手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骨干带头作用,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和《西安市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职业技能带头人或职工技术创新能手作为负责人,并以其姓名命名,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专人领衔:至少有一名区级以上劳模、职业技能带头人或职工技术创新能手为领军人物。

(二)有标牌标识: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设置内容明确、体现行业特色、位置醒目的标牌或标识。

(三)有创新团队: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有专人牵头负责,组成工作团队,每个工作室成员不少于3人。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四)有一套制度: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内部管理等制度。

(五)有一定场地和经费:所在单位应给予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开展日常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固定活动场所,有满足工作需要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六)有活动资料: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应有各种形式的资料记录,并妥善存储、保管。

(七)有创新成果展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每两年至少有一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展示创新成果的版面、展台展柜等展示平台设施。

第四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五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单位的智囊团、创新的发动机、攻关的加速器、人才的孵化器、和谐的催化剂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六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劳动模范、职业技能带头人、职工技术创新能手的技能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单位的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发挥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名师带徒、技能“一帮一”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七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类别:

(一)科研攻关型工作室,突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二)质量效益型工作室,以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效益为主。

(三)技术改进型工作室,组织职工围绕现场生产等急难险重任务,开展小改小革、工艺创新。

(四)管理服务型工作室,组织职工提高劳动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技能型工作室,搭建交流互动平台,促进职工岗位技能成才,带动行业技能提升。

第八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职责:

(一)激励职工(劳模)发挥作用。发挥职工(劳模)的创新能力、创造潜力和“传帮带”作用,激励职工(劳模)在新时期再立新功。

(二)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

(三)带动职工多做贡献。引导广大职工向劳模学习,带动广大职工学技术、练本领、比服务、树形象、做贡献,使更多的优秀职工、金牌员工、明星工人脱颖而出,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通过开展科研攻关、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活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发挥品牌效应。通过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品牌效应,树立行业、企业、单位良好社会形象,为促进企业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领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九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相关制度:

(一)保障制度。创建单位应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提供适当工作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开展业务工作、培养后备人才、加强培训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单位工会要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管理制度。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创建活动台账、创新成果台账和成员发展台账。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命名。自2020年起,区政府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批莲湖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新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各街道、开发区总工会和各系统、直属工会申报,经区总工会实地考察评审,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命名。

第十一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评定和撤销。

(一)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发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创建单位支持保障情况;单位工会指导服务情况。

(二)评定程序。创建单位工会于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后第二年下半年,依据评定内容,对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自评;将自评意见报各街道、开发区总工会和各系统、直属工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报区总工会;由区总工会对已命名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命名

1.评定不合格的;

2.伪造创新成果或主要事迹严重失实的;

3.工作室负责人调换或无法履行职能的;

4.其他原因。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被命名为区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由区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付每家1万元的工作经费,第二年评定合格的区总工会再拨付1万元工作经费,用于扶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工作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创建单位要结合实际,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广泛宣传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将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和实际工作中,总结推广其成果及经验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对特别优秀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及有关成员优先推荐上一级荣誉。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利用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将创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我区创业创新的亮点品牌,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办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湖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莲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