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湖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莲湖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已经5月31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莲湖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和《西安市莲湖区“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违法建设拆除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莲湖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区级各部门按照“部门协同推进、依法依规处置”原则,做好违法建设分类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除类

第四条  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一)不符合莲湖区土地利用规划,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有以下行为的: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历史文物保护区域和公共绿地、防洪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安全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五)《西安市办好第十四届全运会加强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步伐项目工作方案》规定的重点区域周边、重点道路及其交叉口可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六)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拆除、整改保留类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暂缓拆除或经整改后符合要求予以保留的:

(一)虽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城市整体景观且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拆除局部将对整体建筑物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三)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虽超过审查文件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相符的;

(四)涉及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涉及宗教场所、民族聚集地区的;涉及医院、学校等具有公益性质的;用于维持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垃圾分类必需的封闭式处置场所;老旧农贸市场等范围内的历史遗存建(构)筑物;具有一定文化特色、历史风貌的街区和历史遗存建(构)筑物,以及其它影响单位、企业和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建(构)筑物;

(五)国家重点项目、市区两级重点建设项目、市区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取得市区两级批复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国有企业、正在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建设项目;

(七)依法已确定纳入近期征迁范围的老旧小区、厂区等;

(八)其他特殊情况或特定环境等违建行为。

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建设,应满足四邻无矛盾,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但能消除利害关系并达成协议的;满足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  暂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经相关部门确认消除安全隐患,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及市容环境等要求的建(构)筑物可暂予保留:

(一)历史遗留类建(构)筑物,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成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除外);1984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向相关部门缴纳罚款的;

(二)垃圾压缩站、环卫工休息室、公厕及城市家具等;

(三)居民小区业主在合法专有使用权室外地面上(或下沉地面上)搭设花架、雨棚、廊架、围栏等功能性使用的非建(构)筑物;

(四)军事管理区、军工企业、铁路专属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第五章  非规划管理范围类

第七条  下列各项均未明确属于规划管理范围,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一)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二)非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搭设空调架、非落地遮阳(雨)檐篷、可伸缩花架、固定式花架、晾衣架、防盗网、太阳能设备、锅盖式天线、移动扶梯等设施;

(三)居民小区及单位设置的栅栏门(保安门)、门岗、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简易电动自行车棚亭、配电房、配电箱、充电桩等;

(四)室外油烟净化设备、室外烟道、室外专用消防设施、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五)业主在建筑物内部设门、增加或减少隔墙等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与用途改变的建筑内部装修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经市级部门或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处置意见的,按照确定意见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区级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职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