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9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99号)精神,涉及我区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

  各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权力清单,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中省市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附件: 莲湖区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5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莲湖区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原实施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莲湖分局

  取消审批后,工商莲湖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 按照中、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的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做好想关工作。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设立分公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莲湖分局

  取消该事项后,由工商莲湖分局依据市级统一建设的信息系统,和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工商莲湖分局

  取消该事项后,由工商莲湖分局依据市级统一建设的信息系统,和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4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莲湖分局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莲湖分局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5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区审批局、区工信交通局

  取消审批后,区工信交通局按照中、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维修业务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