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函〔2017〕131号)和《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莲湖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市编办发〔2017〕176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将原区档案馆(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旅游局、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残疾人联合会等20个部门139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中办理区级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承接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进行受理和审批;负责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流程的优化和管理;
(五)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验收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勘验;
(六)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数据采集、应用、共享和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宣传、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经济发展审批科
负责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划转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
(三)城市建设审批科
负责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划转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
(四)社会事务审批科
负责区档案馆(局)、区教育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划转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
(五)政策法规科(审批监督科)
负责行政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咨询、解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协助处理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纠纷;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负责对机关和下属单位开展业务稽查,跟踪监督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事业机构
(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事业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2名(正科级),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机构性质不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另行发文明确。
(二)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技术保障中心
机构规格相当于科级,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是:负责为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验收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开展审批数据统计与报送、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审批程序需要,负责统一组织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开展后续监管;实现审批与监管的信息共享,加强审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变更情况告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上级部门下发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四)审批职能划转后,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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