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莲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莲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莲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目录


  1总则............................................. 7

  1.1编制目的....................................... 7

  1.2编制依据....................................... 7

  1.3工作原则....................................... 7

  1.4适用范围....................................... 8

  1.5事故分级....................................... 8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9

  2.1组织指挥机构................................... 9

  2.2办事机构...................................... 10

  2.2.1现场指挥.................................... 11

  2.2.2专家组...................................... 12

  2.2.3应急救援队伍................................ 12

  2.2.4各街道办事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12

  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2

  2.3.1应急联动部门................................ 12

  2.3.2现场指挥部应急值守.......................... 15

  3监测与预警...................................... 16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6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17

  3.2.1预警级别.................................... 17

  3.2.2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18

  3.2.3预警信息发布................................ 18

  3.3预警行动...................................... 20

  4应急处置........................................ 20

  4.1信息报告...................................... 20

  4.1.1信息报告程序................................ 20

  4.1.2信息报告内容................................ 21

  4.2先期处置...................................... 21

  5应急响应........................................ 22

  5.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22

  5.2分级响应...................................... 22

  5.3响应级别调整.................................. 22

  5.4应急联动部门响应.............................. 23

  5.5指挥与协调.................................... 23

  5.6卫生救护...................................... 23

  5.7环境监测...................................... 23

  5.8事故现场监测与初期评估........................ 24

  5.9应急终止...................................... 24

  6后期处置........................................ 24

  6.1善后处置...................................... 24

  6.2保险赔付...................................... 24

  6.3信息发布...................................... 25

  6.4调查总结评估.................................. 25

  7应急保障........................................ 25

  7.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 25

  7.2群众的安全保障................................ 25

  7.3应急平台保障.................................. 26

  7.4通信体系保障.................................. 26

  7.5技术装备保障.................................. 27

  7.6应急队伍保障.................................. 27

  7.7交通运输保障.................................. 28

  7.8医疗卫生保障.................................. 28

  7.9社会治安保障.................................. 28

  7.10救援物资保障................................. 28

  7.11救援经费保障................................. 28

  7.12避难场所保障................................. 29

  8预案管理........................................ 29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29

  8.1.1宣传教育.................................... 29

  8.1.2培训........................................ 29

  8.1.3应急演练.................................... 30

  8.2预案制定...................................... 30

  8.3预案修订...................................... 30

  8.4预案实施...................................... 30

  8.5解释与修改.................................... 30

  8.6上报与备案.................................... 30

  9监督检查与奖惩.................................. 30



西安市莲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确保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所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先期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强化演练。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莲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级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构成,按照条块结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莲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和区政府办负责联系此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相关重点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1)接受区政府的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落实指令;

  (2)下达预警和解除预警指令;

  (3)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工作;

  (4)审定我区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5)确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6)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保障;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省、市、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救援情况,并全力配合开展其他应急工作;

  (8)明确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莲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区安监局和区应急办等部门共同组成,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区应急指挥部设备正常运转,保障应急救援信息传输畅通;

  (3)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

  (4)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拟定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5)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

  (6)负责与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只在省、市设立而我区没有设立的部分单位的相关问题;

  (7)做好资源调配、情况通报、专家联络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1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抢险、群众安置、善后处置、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

  (1)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3)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4)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

  (6)负责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专家组

  组建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2.3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莲湖分局、公安莲湖消防大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2.4各街道办事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有序开展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快速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应急联动部门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现场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应对,协助涉事部门修改,审核新闻通稿,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旅游、环保、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公安莲湖分局、交警莲湖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警戒、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事故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区工信交通局、交警莲湖大队: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运力,保障道路畅通。

  区建住局、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并协调相关上级单位对事故单位危房进行鉴定评估,对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经营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处置,以及协调开展天然气储存、管网设施设备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区城(棚)改办、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城改办、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征收安置办、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城管局、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大明宫管理办、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企业搬迁办、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土储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含拆迁领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资产管理局、区商业总公司、区农工商总公司、区工业交通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质监莲湖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旅行社、等级旅游景点(区)、旅游星级饭店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环保莲湖分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由环保莲湖分局根据情况组织监测或邀请省、市环保监测部门对事故区域有关环境指标进行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商贸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区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提出应急重要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协调市电力执法部门和供电部门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协调供电部门提供电力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国土莲湖分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区监察局:参与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联系协调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2.3.2现场指挥部应急值守

  (1)应急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双人双岗制度;

  (2)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报告,并将信息汇总报区应急指挥部;

  (3)跟踪并详细了解应急事件、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检查指导各级值守情况;

  (4)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 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建立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视频语音信号实时传输、预测预警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1.2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事故的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并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1.3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3.1.4一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信息报告流程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区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接报后派出先遣人员、核实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值班室口头报告基本情况,随后将核实的情况和需要应对的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1.5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并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与区安委办共享。

  3.1.6加强与毗邻区(县)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我区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区(县)通报并加强联系配合。

  3.1.7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抢险救援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如气体泄漏禁用明火,电器类起火禁用水扑救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2.2.1加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区四级联网预警体系,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报。

  3.2.2.2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并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分析预警级别。

  3.2.3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安委办(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

  3.3预警行动

  3.3.1当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区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安委办、区应急指挥部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至区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核实情况后,随之将核实的情况在1小时之内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书面上报事件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事故信息报送,应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单位和区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为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制定相应应对方案提供参考和依据。

  4.1.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6)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件;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区安委办、区级各有关部门协同区应急指挥部,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区安委办、区级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4.2.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级各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4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外侨办和台办。

  5 应急响应

  5.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上级预案启动时;

  (2)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时;

  (3)总指挥需要启动时。

  5.2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上级政府进行应急响应。

  5.3响应级别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5.4应急联动部门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级各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5指挥与协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任命的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协调区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街道办事处、专业救援队伍等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5.1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5.5.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5.6卫生救护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我区各级医疗救援队伍,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援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处置方案,做好现场防疫。

  5.7环境监测

  环保莲湖分局负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须请求上级专业力量增援。

  5.8事故现场监测与初期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5.9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监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求,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终止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协助工作。

  6.2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区安委会负责,区委宣传部配合,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6.4调查总结评估

  6.4.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允许委托企业自行处理的,可以建议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区安监局配合市安监局开展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6.4.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区安委办及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

  7.1.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7.1.2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7.2群众的安全保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与防护。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跟踪群众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全过程,确保群众得到及时充足的治疗。

  (4)监测事发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7.3应急平台保障

  依托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由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计算机网络、数据处理、资源调度、语音视频、图像传输、办公设备、应急值守、安全保障等功能系统组成,实现与市应急平台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平台的连接共享,满足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

  7.4通信体系保障

  7.4.1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7.4.2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

  7.5技术装备保障

  区安委会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我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储备情况。

  7.6应急队伍保障

  7.6.1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西安市莲湖区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7.6.2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救援队伍,是突发事故灾难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6.3应急队伍调动

  (1)一般事故发生时,由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在辖区内调动应急队伍进行救援处置。确需省、市或其他区(县)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区政府可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2)一般以上事故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原则,针对事故的危害程度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7.7交通运输保障

  区工信交通局、交警莲湖大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8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处置事故灾难的指令后,要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9社会治安保障

  由公安莲湖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保障救援队伍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7.10救援物资保障

  我区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保障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级各相关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各自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7.11救援经费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2)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救援经费进行列支。

  7.12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建设功能较为完善的避难场所,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教育

  区安委办、区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8.1.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区安委办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3应急演练

  区安委办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并自行组织演练活动评估。

  8.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审定。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预案修订

  区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组织实施,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5解释与修改

  本预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区安委办。

  8.6上报与备案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报市安监局和区政府备案,并印发区级各有关部门。

  9监督检查与奖惩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莲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联络通讯录

     莲湖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