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转变
增加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区级机关后勤改革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其他区级机关办公区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区级机关办公区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区级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维修工作。
(五)负责区级机关公有住房维护、修缮、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办公用房的总体规划、日常管理、调整分配;负责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违规建设、使用的核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文体、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各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效评估办法,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七)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后勤保障专项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餐厅、环卫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交通安全、消防等管理工作。
(十)拟订公务用车改革有关政策措施,承担全区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和接待活动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参与区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服务科
拟订区级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区级机关公用会议室的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后勤服务及物业管理;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环境绿化、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违规建设、使用的核查清理工作;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内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拟订区级机关重要设施设备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电力、通信、空调、供热、供水等设施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维修,监督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保障各类服务设备正常使用。
(三)安全保卫科
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交通安全、车辆出入停放和消防等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区级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接待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驻院单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协助信访、公安等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和有关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
(四)车辆管理科
拟订公务用车改革有关政策措施,承担全区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全区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事项;负责区级机关跨区域和突发事件应急公务用车保障;负责全区新能源公务用车的推广应用;负责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和接待活动的车辆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公务车辆的审验工作;负责区级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生活服务科
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的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机关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和接待活动的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六)接待办公室
协助做好全区重大活动的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我区来宾接待工作,拟订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接待工作中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反馈工作;负责或协助四大班子召开的各类会议的组织、接待和服务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大型会议的组织、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接待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
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级机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效评估办法,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教育、文体、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各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区公共机构节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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