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交通运输和邮电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职责。
2.承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职责。
3.承接三类及以下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管理,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
2.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3.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工业总体水平。
4.加强建立信息共建共享互通机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职责。
5.加强社会信用体制建设职责。
6.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信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产业引导、政策扶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二)负责拟订全区工业、信息化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优化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全区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工业运行中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工业应急管理、指导产业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开展企业家培训和人才交流,协调企业与科研教学机构合作;协调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贯彻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贯彻落实国家军民结合发展规划,促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六)贯彻落实工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与规划;指导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电子信息与软件业、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八)负责提出全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九)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协调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工作;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信息化、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协调和引导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二)推进全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信息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管理全区道路运政和货物运输工作;负责公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统筹协调邮政行业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全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的道路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船舶水运等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执行交通运输有关技术标准和营运规范;维护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十五)牵头组织全区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拟订交通治理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组织开展交通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十六)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组织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产业发展科(信息化科)
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工业、信息化、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以及信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工业、信息化发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监测、分析全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业信息业运行情况,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建设;组织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和相关行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全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气、水、热等能源要素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相关工作;推动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负责信息化推进工作,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推动全区信用体系建设。
(三)交通运输科(区客运站场周边秩序整治办公室)
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交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编制全区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市场的管理、稽查工作;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水上设施监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客运站场周边秩序整治办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客运站场周边秩序整治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场周边秩序整治工作,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组织协调相关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承担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含产业发展科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职责分工。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平衡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轨道交通等规划。区发改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关于发展物流业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区发改委负责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协调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参与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承担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及城市配送有关工作。公安莲湖分局负责物流业治安管理,依法侦办物流领域犯罪和案件。物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物流业发展工作。
(三)关于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区工业交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检查燃气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运输车辆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建住局牵头负责燃气监管工作,拟订燃气安全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质监莲湖分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对储配站、充装站和加气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充装活动实施安全监察,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拟订工作。交警莲湖大队负责查处燃气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莲湖消防大队负责加气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和燃气站点防火制度检查。工商莲湖分局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审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燃气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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