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

  (二)强化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职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职责,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配置和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负责国有资产处置、调拨及产权变更、有偿使用的审批、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六)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七)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八)按照区政府授权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九)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执行等工作。

  (十二)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负责直管企业的维稳工作。

  (十三)负责区属集体企业资产产权变更及处置的备案工作。

  (十四)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清产核资等工作。

  (十五)负责政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评估、评审工作。

  (十六)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检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研究国资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和普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事业资产监管科

  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交易、有偿使用等进行审批及监管;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督促并指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国有资产产权手续;负责监管区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清产核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配合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相关工作。

  (三)企业资产监管科

  负责指导和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工作,按照企业功能,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区属国有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并负责监事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区政府授权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研究提出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区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企业资本金、国有股权、债权管理工作;承办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实施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负责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直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直管企业的维稳工作;负责区属集体企业资产产权变更、处置及改制备案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