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规范性文件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研究拟订全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将原区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准职责。

  2.承接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

  3.承接部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职责。

  4.承接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

  5.承接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2.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计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编制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卫生应急预案、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卫生应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送工作。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监督;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和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及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区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疗广告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九)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完善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六)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聘任考核工作。组织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研成果审定、普及和应用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区域卫生规划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评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装备购置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大型医疗装备配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协助管理有关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卫生计生经费的管理使用;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项目规划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的管理;负责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三)法制监督科(政务服务科)

  负责起草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集中履行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为群众提供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医政医管科

  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提出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医疗纠纷处理;拟订全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医疗卫生信息工作;负责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等政策措施;负责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负责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五)中医药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承担中医医疗、预防、教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任务;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学术继承管理和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工作。

  (六)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拟订全区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负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人口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拟订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建立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指导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七)公共卫生管理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区公共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全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项公共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公共卫生信息工作;拟订全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避孕节育、病残儿童、计划生育并发症医学鉴定等管理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负责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拟订全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药剂师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人口发展规划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相关工作任务。区发改委负责拟订区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区发改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工作,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区食品药监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会同区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监局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拟订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的监督管理。区安监局主要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区建住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区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对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莲湖分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规划莲湖分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