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区市容园林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
2.将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
3.将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四城联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以下简称“四城联创”)工作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
(二)取消有关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原区市容园林局承担的生产生活垃圾日常清运、压缩站管理、干道保洁、公厕日常管理等职责下放各街道办事处(西大街管委会办公室)。
2.将9个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和西大街中队的日常管理职责下放各街道办事处(西大街管委会办公室)。
(四)承接的职责
1.承接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设置审批职责。
2.承接非机动车保管站设置审核职责。
3.承接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执法、建筑工地文化墙执法、背街小巷绿化执法、门头牌匾备案职责。
4.承接居住区以及单位院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职责,西安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审查职责,以及西安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配套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验收职责。
5.承接新建公厕、垃圾压缩站的选点核准和公厕产权管理职责。
6.承接新设立机动车清洗站点的资格核准职责。
7.承接风景名胜区等级评价备案职责,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职责。
(五)增加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一体化城市综合管理数字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2.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职责。
3.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西大街管委会办公室)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开展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区相关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核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对全区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和门头牌匾备案工作;协调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环境卫生、市容环境整治收费标准,并负责费用征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六)负责园林绿化和公园绿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审批,审查园林绿地建设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园林绿化和公园绿地重大建设项目实施。
(七)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公园、广场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
(八)承担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负责全区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协同跨区域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日常巡查、监管以及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复审和检查工作,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的复审和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相关活动。
(十四)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党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培训教育、社会宣传工作;负责党建信息和调查研究;负责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策划、规划和设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系统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各类装备的计划、配置、更新、管理等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统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
(四)法制监督科
负责城管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集中受理陈述申辩工作;负责组织城管行政执法听证工作;负责协助重大和突发性城管行政执法案件的取证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管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方面的教育培训;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效能监察科
负责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考核体系;拟订城市精细化管理年度任务、考核办法,并组织督办、考核;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和人员的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受理对城市管理人员的举报投诉;负责城管系统的行风建设;负责对城市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市容管理科
负责全区道路清扫保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督导和落实工作;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标准规范,监督检查作业质量;负责指导道路废弃物收集箱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巩固提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复审、国家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食品安全城市、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及创建完成后的巩固提升工作。
(七)环境卫生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城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费管理工作;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和再生利用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管理部门治污减霾工作。
(八)园林绿化管理科
负责城市绿化和公园、广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绿化和公园、广场建设规划,组织城市绿化和新建公园、广场建设;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绿地、代征绿地;贯彻落实绿化、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园林绿化保障工作。
(九)执法协调科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城管执法业务工作规划、计划及执法标准和规范;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广告牌匾、建筑垃圾、违建拆除等全区性城管执法活动,协调做好重大活动的环境保障工作;协同查处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和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负责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与市级执法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区级有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科(政务服务科)
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卫生知识普及等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爱国卫生运动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负责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集中履行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为群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园艺师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办公室副主任1名,效能监察科副科长1名,园林绿化管理科副科长1名,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科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为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日常巡查、监管,以及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违法建筑查处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建立违法建筑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区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莲湖分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规划莲湖分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工作。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