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职责、“4050”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职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6种慢性病审核职责。

  2.承接区属企业经济型裁员备案、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备案职责。

  3.承接退休职工异地安置户籍准入审批职责、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审批职责。

  (三)加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动配置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激励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福利和津补贴管理工作;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六)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七)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来我区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

  (十二)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

  贯彻执行就业相关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区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开展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政府直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负责推进全民创业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修订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监督全区职业中介机构;指导公益性岗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三)劳动关系与法规科(信访工作室)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监督管理全区劳动标准执行情况;协调全区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工作;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考试认定、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四)社会保障科

  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相关政策、标准、办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企业退休审批工作;贯彻实行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等级评定工作;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五)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执行有关公务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职、辞退、申诉等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并行、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职位聘任等制度,承担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上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转)任审核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招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全区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年度安置计划;负责指导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区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区政府任免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各类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工作;承担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和规划;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管理来我区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落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的法规政策,拟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补贴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八)信息化建设科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统一应用软件开发与维护工作;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采集整理、分析预测、综合统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咨询;负责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等子系统的网络互联工作,做好与各级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指导全区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职业指导师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