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异地商会登记的审批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职责。

  2.加强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3.加强拟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区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本区援助外地灾区款物收集、运送及慰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两联一包”扶贫工作。

  (四)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资助和特困、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指导全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负责老龄工作;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负责全区优待抚恤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十二)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宣传、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救灾科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和临时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救灾通信网络建设、救灾信息报告、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全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局下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

  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拟订全区优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和国家机关因公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全区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接收安置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四)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拟订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办法;指导居委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换届选举工作;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做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表彰,以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五)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负责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残疾人康复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婚介、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区内地名命名的考察、报批,街巷、楼群门牌的管理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组织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负责管理和统计全区行政区划和地名资料,编制全区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区属福利机构和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做好全区老龄和福利彩票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区“两联一包”扶贫工作的具体协调任务,拟订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政务服务科(婚姻登记处)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部门许可、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集中履行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为群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政务服务科副科长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