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西安市莲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5〕60号),设立西安市莲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以下捐款的审批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贯彻执行和督促实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职责。
2.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全区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相互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助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贯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五)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和使用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审核审批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以下捐款的审批。
(九)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十)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宣传、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民族宗教科(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民族、宗教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依法审核、审批有关事项,负责审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以下捐款;牵头负责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为少数民族在我区工作、务工经商提供服务指导,维护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调联络少数民族商会;负责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引导、促进宗教依法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所开展相关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清真食品监管职责分工
区民宗局牵头建立清真食品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依照《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产业发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