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湖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莲湖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1


莲湖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莲湖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莲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区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在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基础上,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莲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办)。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食安委办主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担任。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中小企业局、公安莲湖分局、区民宗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环保莲湖分局、粮食莲湖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大兴新区建设局、区食品药监局、区旅游局、区机关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2.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食安委办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区政府结合实际需要临时指定,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事件发生地街办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食安委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检查督促相关街办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和管理区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向市食品安全办、区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2.4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区食安委办负责对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食品安全办协调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3)区编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4)区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救援物资的紧急调度。

  5)区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堂、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区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工业生产、建设中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区民宗局: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8)公安莲湖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0)环保莲湖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街办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市卫生局评估认定事故等级。

  12)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3)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安排接待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14)区食品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5)区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我区景区内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6)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大兴新区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区内涉及建筑工地食堂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7)粮食莲湖分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8)区城管执法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区内涉及食品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9)区食安委办: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受区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公安莲湖分局、区卫生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事件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2.5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组职责

  1)医疗救治组

  组成:区卫生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

  职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

  组成: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

  组成: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区卫生局、公安莲湖分局配合。

  职责:根据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开展救援工作,认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区卫生局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公安莲湖分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检测评估组

  组成:区卫生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部门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

  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和分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可与调查组一并进行。

  5)维护稳定组

  组成:公安莲湖分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

  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人员疏导工作,积极协助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

  6)物资供应组

  组成:由区发改委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

  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

  职责:指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食安委办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7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

  区食安委办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承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件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2.8街办食品安全事件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区级应急指挥处置系统设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和工作机构,在街办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报告、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市及县(区)通报我区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品药品监局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测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莲湖区食品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接到事件信息的行政监管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莲湖辖区时,应及时通报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即时性。

  3.2.2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特别是敏感问题、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以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区食安委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总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发生IV级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食安委办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并逐级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食安委办应当于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并逐级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品安全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各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时,及时通报区食安委办,区食安委办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舆情信息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市食品安全办。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各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预警发布

  区食安委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和研判,经评估不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事发地进行指导处置;经评估事态进一步扩大有可能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报区政府同意,由区食安委办向本级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区食安委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并组织卫生、公安及所涉及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先期快速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

  3)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

  4)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5)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2事件研判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研判。

  2食品安全事件研判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研判。研判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专家组对涉及食品犯罪的有毒有害认定、严重食源性疾病,并出具相应的认定报告书。

  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区食安委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研判危害程度,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区食安委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3响应启动

  4.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区食安委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分析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食安委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根据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启动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区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处置。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3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1)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区食安委办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区食安委办的要求对处置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予以指导、协助。必要时请求市上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对Ⅳ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区食安委办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指导、部署事件发生地街办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②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作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③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提出启动区级食品安全事件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启动区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④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技术专家组等事件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

  ⑤加强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通信联系,随时将事件发展动态上报;

  ⑥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及时请求市级应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请求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⑦食品安全事件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县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2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街道及食品药监所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区政府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4非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经研判不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食安委办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件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办。

  4.4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和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评估事态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县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调整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7信息发布

  Ⅳ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区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8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同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4.8.2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检验检测和调查情况,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和区食安委办。

  4.8.3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单位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终结报告,报送区食安委办。区食安委办根据各应急救援单位提交的应急处置终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办,并抄送区级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5.2信息保障

  区食安委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食品监管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5.3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区卫生局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4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5物资经费保障

  区食安委办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5.6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7演习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原则上各级政府每3年开展1次演习演练。

  区食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5.8宣教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升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水平,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奖惩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与修订

  7.1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应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化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1)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人员调整。

  4)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开展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5区食安委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形。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预案管理

  7.2.1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2.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附则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或污染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源于食品或涉及食品安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已引起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