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综合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基层工作深入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行业、本辖区特点,在社区、医疗机构、企业、学校等单位中选择条件成熟的场所,按照《区级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要求,加强指导,积极创建,及时申报区级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我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二、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示范点要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二)应急预案。示范点要针对各自的地域、行业特点,结合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各类应急预案。预案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应急队伍。示范点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企事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资源,组建综合性的应急队伍。平时要结合预案加强应急队伍训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能力。
(四)应急保障。示范点要有一定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要有明显的应急疏散标识;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储备。
(五)科普宣教。示范点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群众广泛参与的应急科普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群众的预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三、申报程序
(一)请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择优选择本行业、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作为推荐单位,认真填写申报表,于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中午12:00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地址:区机关大院3号楼208室,联系人:何祥,联系电话:87296101,手机:15991606866)。
(二)区应急办将于10月中旬对全区申报示范点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区级示范点,同时,从中选定申报市级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的推荐单位。
(三)市应急办将于11月对全市申报示范点单位进行检查,评定2015年的市级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同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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