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依据《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我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移交接收、责任追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莲湖行政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 施的建设管理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本文件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 务而建设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二、职责分工

  我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分别由区建住局和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牵头,各自负责辖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其他日常事务。其他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扎实工作,各司其职,确保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落实到位、配置合理。

  (一)区发改委负责辖区内(除大兴新区、土门地区)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经发局、土门项目管理办分别负责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投资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区教育局、卫生局、文体局、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公建配套设施配置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本行业公建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和管理制度;对需要调整和升级的公建配套设施,提出建议或形成方案,及时报区政府研究;做好本行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的管理工作。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负责对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的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公建配套设施配置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档,做好与区教育局、卫生局、文体局、民政局的对接协调等工作。

  (三)区建住局负责辖区内(除大兴新区、土门地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做 好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备案工作。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做好大兴新区、土门地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 程管理,做好移交过程中管委会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按要求完成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工作。

  (四)区城(棚)改办负责配合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做好辖区内(除大兴新区、土门地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 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城改办、征收安置办配合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 做好大兴新区、土门地区内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及移交等工作。

  (五)区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接收单位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工作,将公建配套设施纳入国有资产管 理范畴统一管理。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财政管理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大兴新区、土门地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统一 管理。

  (六)规划莲湖分局负责依据项目及其配建公建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划核准和审批文件,对辖区内(除大兴新区、土门地区)有关项 目建设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划大兴分局依据项目及其配建公建 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划核准和审批文件,对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的有关项目建设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审批的公建配套设施及面积进行验收。对开发建设单位 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国土莲湖分局负责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宗地配建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条件(包括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 等),对辖区内(除大兴新区、土门地区)开发建设单位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据土地 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宗地配建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条件(包括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对大兴新区、土门地区开发建设单位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违规项目进行处理。

  (八)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接收主体做好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建成后移交工作。

  三、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接收

  (一)莲湖辖区内(除大兴新区、土门地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教育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卫生局,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民政局,社区文体活动场地及健身器材的接收主体为区文体局。大兴新区、土门地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建配套设施接收主体为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具体由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按照相关规定实 施,并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对接。

  (二)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它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若仍无明确接收主体的,区建住局或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或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各接收主体应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及《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标准,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其中,大兴新区、土门地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由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具备条件后,由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按程序审定后,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移交。

  (四)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对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建配套设施,各接收主体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指定单位名下,区资产管理局负责按照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对产权属于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的公建配 套设施,由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财政管理局作为产权单位,并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各接收单位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肃追责。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切实履职,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严肃处理。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