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莲湖区贯彻落实西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2-2016)的实施意见》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列入常务会议第一议题方式,每年安排不少于4次,原则每季度学习1次。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及宪政的基本理论;
(二)对规范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权益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法规;
(五)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
(六)城市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拟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年度计划,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区级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出台的决定、政策和有关要求提出学习课题,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组织工作。区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制度和区政府领导要求,提供常务会议学法所需法律书籍或有关资料,邀请授课专家。
第六条 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人员范围为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根据需要,区政府主要领导可以指定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授课内容应包括理论和实例,有条件的还应准备电子课件。区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应协调讲授人提供相关授课资料,并报区政府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09年6月18日印发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莲政办发〔200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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