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西安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西安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5年4月
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一、为进一步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西安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适用于依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西安市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三、《基准》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
四、《基准》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三个不同基础裁量阶次。在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基准》适用条件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具体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从轻、从重处罚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裁量。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九、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当《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从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十一、《基准》中引用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新至2024年11月30日。《基准》施行后,“法律规定”“处罚依据”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为准。
十二、《基准》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3.【地方性法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地方性法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A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 |
B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C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2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 |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2.【地方性法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单位等采购、销售信息,并留存三年备查。 |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2.【地方性法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A | 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有上述1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1项。 |
B | 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有上述2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C | 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有上述3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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