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4年区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将莲湖区城改办部门预算内容说明如下:
一.部分概况
(一)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型文件;按照西安市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拟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3.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负责受理和处理辖区内城中村搬迁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4.指导、协调全区城中村改造各建设成员单位的工作;协助城中村改造方案范围内有关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
5.负责城中村改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落实;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受上级委托对违法违规建设、占用土地依法进行检查。
6.负责城中村法规政策研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移交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7.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落实、规划引导、组织实施、审批管理和协调督查等工作。
8.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4年单位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4年,我单位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区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紧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主题,着力解决“四风”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组织专家辅导讲座加强城(棚)政策及业务培训。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廉政教育,倡导勤俭节约,落实“一岗双责”。强力推进城(棚)改项目实施,确保回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建设工地管理,认真抓好工地安全生产,治污减霾精细化管理等各项任务,确保文明工地创建。
1. 整村搬迁工作
指导街办协调企业,进一步加快工作步伐,全面启动西十里铺村、五一村的整村搬迁工作。
2. 回迁安置工作
全面启动大土门村等2个村回迁安置工作,力争完成2个村的回迁安置。
3. 无形改造工作
协助街办完成西桃园村和大马路村的无形改造工作并完成潘家村撤村建社区工作。
4. 棚户区改造工作
完成南小巷北段等2个项目的房屋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房屋征收手续的办理,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力争启动西仪102坊等4个项目的房屋征收前期准备工作。
5. 加强城棚改工作推进
组织街办及相关部门,对全年城棚改工作进行安排,研究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解决项目存在资金问题,加快我区城(棚)改工作步伐。
(三)单位情况:
1.单位性质:
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2.人员情况: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事业编制40名,现有工作人员3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6名:设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兼副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党政办公室副主任1名、搬迁安置科副科长1名)。
3.资产情况:
截止2013年年末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单位资产总额为367万元。
(三)2014年单位预算收支编制的相关依据和分析情况。
1.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2014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定额标准》及2014年支出预算通知单,坚持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科学规范原则。
2.测算分析:
(1)我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是严格按照我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结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工资政策和公用支出标准核定编制。
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和各项补贴、津贴。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正常办公经费和车辆燃修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人员各项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我单位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聘用人员工资及会议费等。
二.部门支出预算表(下页)
莲湖区城改办2014年支出预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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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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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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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数 |
政府性基金安排数 |
事业收入安排数 |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安排数 |
其他收入安排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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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合计 |
345.2593 |
345.2593 |
||||||
一、工资福利支出 |
211.6546 |
211.6546 |
||||||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
37.1847 |
37.1847 |
5 |
|||||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0.42 |
0.42 |
||||||
四、项目支出 |
96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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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城改办2014年一般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公务接待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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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公务用车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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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万元 |
0 |
3万元 |
12.5万元 |
12.5万元 |
0 |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