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⒈部门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⑵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⑶向区长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⑷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①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③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⑤区政府部门和由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⑥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和各种专项资金及行业。
⑦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⑸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⑹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⑺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承办相关行政应诉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⑻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⑼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⑽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⒉机构设置
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下设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综合科(投资审计科)、派出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等5个科(室)。
(二)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⒈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为目标,持续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署定)。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和省审计厅具体要求,在市审计局的指导下,完成相关审计工作任务。
⒉开展对本级财政、地税部门组织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以公共资金运行和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为主线,以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绩效性为核心,重点关注财税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预算体系完善情况、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⒊组织好部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以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绩效为重点,持续关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促进依法履职尽责,严格预算约束,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同时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为目标,按照省审计厅统一组织,认真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省定)。
⒋积极开展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审计。以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目标,按照省审计厅统一组织,认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审计(署定)、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省定),配合开展精准扶贫专项资金跟踪审计(省定)。
⒌按照区委组织部委托,继续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目标,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大力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着力揭示和反映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失职渎职、重大决策失误,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⒍围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绩效、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开展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促进提高公共投资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按照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配合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署定)。
⒎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科学发展为目标,促进企业转变方式、落实宏观政策、加强经营管理、防范重大风险、创新机制制度。在“摸家底、揭隐患、促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和区发改委的要求,做好需要改制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收支审计。
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治理教育乱收费、信访维稳等工作中的作用。
⒐抓好本单位的保密、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创文等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预算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费管理方式、人员及资产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是行政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为财政全额拨款。2016年年末实有在册人员18人,离退休人员13人。截止2016年末,资产总额为2,549,509.57元。
二、部门决算公开信息表
(一)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表
(三)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表
(四)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支出功能分类)
(六)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及项目支出决算表(按支出经济分类)
(七)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及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八)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上下年增减原因情况表
(九)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备注: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故此表为空)
(十)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备注: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故此表为空)
(十一)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西安市莲湖区审计局2016年度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表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收入总计281.08万元。包括: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2.89万元,为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预算资金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8.19万元,为预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其中:区人口计生局转入2015年度人口目标奖0.54万元,区直机关党工委转入党日活动经费0.15万元,省审计厅转入稳增长专项经费7万元,省市优秀项目奖励0.5万元。
(3)上年结转和结余40.02万元,为以前年度尚未列支,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2.支出总计241.4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91.8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7.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63万元。
(2)项目支出49.58万元,主要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审计业务项目支出38.3万元,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3万元,其他审计事务支出项目支出8.28万元。
(3)年末结转和结余79.69万元,主要是本年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0.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1.09万元,项目支出49.58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进行详细说明)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8.95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89.37万元,审计业务38.3万元,信息化建设3万元,其他审计事务支出8.28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2万元,全部为行政单位医疗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无)
(四)决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6年度决算收入共计281.08万元,较2015年度增加79.56万元,主要是人员增资及省市专款增加。
2016年度决算支出共计241.41万元,较2015年度增加39.66万元,主要是人员增资及专项经费支出增加。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共计5.23万元,其中:购空调9台,2.7万元;购打印机1台,0.46万元;订做档案密集架2.07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
2016年,我单位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培训费支出3.51万元。
(七)机构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6年,我单位机构运行经费支出29.89万元,较上年增加19.90万元,主要是公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补贴调整。
相关附件: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