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二)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区工作,指导、管理基层的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全区公证工作、律师工作、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148”法律服务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区法律顾问、信访法律服务工作。

(六)管理、指导全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干警、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