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开展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制定支持服务新经济、新领域、新业态行业主体的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新兴产业相关信息。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承担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承担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措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配合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配合实施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各项工作。

(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贯彻落实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承担区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开展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分类监管。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配合实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协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工作。承担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十七)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拟订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动物卫生工作,组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兽医诊疗机构及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饲料、农兽药的质量监测管理。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加快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推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压缩企业开办、注销的程序和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2.大力推进质量提升。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提高全区标准制定的整体水平,配合加快“标准立市”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4.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机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制建设。

5.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投诉、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工业信息化和交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区工业信息化和交通局负责食盐生产加工行业管理。

2.与公安莲湖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莲湖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流通市场经营主体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和药品、酒类、食盐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业发展,对全区农贸市场网点建设、提升改造及工程安全进行监管;负责贯彻落实餐饮服务和药品、酒类、食盐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食盐市场供应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