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区级部门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按照权限审批或报请区政府审批地方税费的减免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研究拟订全区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市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落实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政府融资拓展业务;负责全区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管理;负责国债遗留问题和特种国债兑付工作;负责区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十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二)负责制定全区财政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开展财政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国库、银行、预算单位之间的网络建设与管理。

(十三)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配置和运营;牵头编制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资产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惰况进行监管。

(十四)负责国有资产处置、调拨及产权变更、有偿使用的审批、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相关工作;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政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评估、评审工作。

(十五)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区属集体企业资产产权变更及处置的备案工作。

(十六)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直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直管企业的维稳工作。

(十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