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流程

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相关职权划分及案件办理流程,确保《标准化执法和服务模式》在我区继续深入推进,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流程。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权责设定

    (一)行政执法主体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

    (二)行政处罚权限设定

    1.区城管执法大队主要履行户外广告(宣传)违规设置查处、建筑出土工地(车辆)违法查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查处、1000平米以上违法建设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负责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2.街道城管执法中队主要履行辖区内除执法大队专属职能外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1000平米以下(含)违法建设查处、背街小巷绿化方面违法、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噪声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违规设置门头牌匾、建筑工地违法设置文化墙、门店装修垃圾清运污染、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空间销售食品和从事餐饮经营以及回收贩卖药品、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的查处。                     

    二、案件办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案件

    1.案件承办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案源线索后,经初步调查属于首次违法违规的,由网格责任人下发提醒单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下发警示单给予处罚预警,经警示逾期仍未整改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于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的,直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2日内制作《立案呈批报告》并报执法大队执行一科进行立案审批,执行一科2日内审批并向承办部门反馈意见;

    3.立案审批后,案件承办部门3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制作《处理意见报告》,报宣传法制科进行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审核,宣传法制科2日内审批并向承办部门反馈意见;

    4.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审核后,案件承办部门3日内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送达,告知当事人可于7日内联系办案人员就违法事实进行陈述申辩;

    5.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宣传法制科2日内进行减免审批(涉及听证的案件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并向承办部门反馈意见;

    6.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接到宣传法制科反馈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后3日内按照审批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传法制科审核盖章后,向行政相对人送达;

    7.《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7日后承办部门未接到宣传法制科反馈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的,3日内按照原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传法制科审核盖章后送达当事人;

8.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并反馈缴款票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在收到缴款票据后3日内按照结案归档要求,将案件清单及案卷移交宣传法制科结案归档。

9.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案卷登记整理后移交宣传法制科,经宣传法制科审核后按规定移交执法大队执行二科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简易程序案件

违停等简易程序案件结案后,进行登记并移交宣传法制科备案归档。

三、案件办理注意事项

1.各案件承办部门要做好案件登记、送审和移交工作,在报送案件的同时,提交《行政执法案件登记表》(纸质及Excel电子版,格式见附件)

2.各案件承办部门坚持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事不二罚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在预先告知书送达的同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对于无法确认当事人为个体还是法人单位的,一律按照个人的标准送达听证告知书;

(执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公民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所有法律文书的签字及送达必须由有《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按照要求执行,尤其是对于《提醒单》、《警示单》、《暂扣(封存)证据物品单》、《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向当事人下达的法律文书一律不得由城管监督员等临聘人员适用;

    6.简易程序案件,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动车违法占道停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7.各案件承办部门不得出现随意下达或作废等法律文书适用方面的乱作为现象,宣传法制科负责对法律文书进行统一管理,尤其是向当事人下达的法律文书,务必严格法律文书编号授权。宣传法制科建立月考核制度,每月初根据督办及各中队自办案件情况将统一编号的法律文书发放给各办案部门,月底各办案部门月度考评前书面反馈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宣传法制科进行抽查并将结果纳入月度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