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办发〔2014〕36号)

 

 

第一章      

第二章  挖掘、占用许可管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地铁、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计划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是市本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各开发区依照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的范围和内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管理,并在完成每项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许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报备市市政公用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同时报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交警、规划、环保、市容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挖掘、占用许可管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在申报单位资料齐全且符合挖占条件的情况下,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10个工作日办结;对办理接修道路、排水管道的事项12个工作日办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及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明确配备交通疏导员、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的情况,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许可。

影响道路绿化或绿化设施的,由市容园林部门7个工作日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排水管道保护范围进行钻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降水、深基坑作业、暗挖施工等,建设单位需提交专家论证同意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道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专题占道施工围挡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项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个月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

(四)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相关管线单位(地铁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必要时邀请施工区域市民代表等参加。

第十一条  经专家会论证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占用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公布挖掘、占用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国标《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具备分段施工条件的,依据工艺特点分段许可,完工一段恢复交通后再许可一段。

(五)占道围挡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挖掘、占用道路、桥涵的工程项目,应24小时施工;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进行勘探及道路维修养护,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横向过路的用户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沟槽上方设置钢板覆盖,确保交通通行。

第十三条  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延期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按许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全市重大活动等需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决定缩小挖掘、占用面积,缩短挖掘、占用时间或者停止挖掘、占用。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占道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二)严格控制加工区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前测算材料加工堆积面积,加工区域按照10天工作量计算所需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除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第十七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要采取切角或圆弧围挡方式,提高交通视距。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

第十八条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第十九条  施工铭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市政监督员、交通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制作尺寸为:1.6米×0.9米。市政工程施工铭牌采用蓝底白字,非市政工程施工铭牌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铭牌采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条  实行特殊工序公示制度。在道路基础、混凝土养生、管道功能性试验以及焊管、地下顶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间,应在围挡上悬挂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应包括:工序名称、特殊工序起止时间。制作尺寸为:0.9米×0.6米,市政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蓝底白字,非市政开挖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一条  占道施工围挡长度小于50米的工程,应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长度大于50米、小于100米的围挡,还应在直线段悬挂一处施工铭牌;长度大于100米的工地,每超过100米,加挂1处施工铭牌,以此类推。

凡遇特殊工序施工期间,施工围挡在100米以下的至少悬挂一处特殊工序告示牌。施工围挡长度每超过100米,应加挂1处,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占道施工期间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

(一)施工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下部采用24砖墙,水泥压光,高度60厘米,上部采用钢结构1.8米高彩钢板,在十字口及迎车方向粘贴黄黑相间的防撞膜,长约1.2米。

(二)施工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采用1.8米高快装快拆式彩钢板,基座为预制混凝土块基座,高度40厘米,在十字口及迎车方向粘贴黄黑相间防撞膜,长约1.2米。

彩钢板整体搭设必须严密合缝,砖墙或基座无缺角少棱,彩钢板表面无坑洼、无商业广告、无粘贴物、无乱涂乱画,并配备必要的工地车辆冲洗设备。

第二十三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每天负责隔挡(墙)的擦拭保洁工作,隔挡(墙)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五条  市政、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围挡后,应及时监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派出一名市政围挡监督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派出一名交通监督员,施工单位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共同监督施工期间围挡设置、交通疏导、文明施工等,并在围挡显著位置公示以上人员的联系电话。同时城管执法局要加强施工围挡周边区域的管理力度,禁止机动车无序停放和占道经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向各开发区派驻占道施工市政监督员,负责对挖掘、占道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各开发区负责落实有关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市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12319接到群众对各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的投诉和媒体曝光等各类问题,由12319市政服务热线转办,市市政管理部门督办,各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整改落实后,向投诉人和媒体回复,并将结果同时反馈12319市政服务热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加强占道施工区域交通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提出整改及处罚意见,由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建立不良施工单位记录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挖掘、占用施工作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开发区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到2019年8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