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一)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依照“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工作宗旨,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加强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技能培训、劳动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负责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残联系统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

(六)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规划和计划。

(七)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八)宣传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与社团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九)接待并协调解决残疾人来信来访。

(十)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