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督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2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督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3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督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在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

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督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在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督查办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在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规划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督查办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在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8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9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0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1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2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3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4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5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6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7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19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市执法监察队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1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法规处、确权登记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2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3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4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5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6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7

对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09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8

对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29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0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1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2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3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市执法监察队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4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5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6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7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8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39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40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41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60日内

不收费

42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3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4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5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6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7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8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49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0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1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2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60日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3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矿管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4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5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6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7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8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59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0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1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2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3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4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5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6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7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8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69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勘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0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1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2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3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4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5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6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7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8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79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0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1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2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3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4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5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6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7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8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89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0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1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2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3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4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5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6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7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8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99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0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1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2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3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4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5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6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7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发布;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8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以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发布;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法人               其他组织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09

对非法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发布;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10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发布;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

111

对非法出版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分县局、地理信息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发布;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修订)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

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