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莲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与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资源,规范停车收费资金管理。我局结合莲湖区实际,草拟了《莲湖区机动车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
电话:029-87613364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143号
附件:莲湖区机动车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
莲湖区机动车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莲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与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资源,规范停车收费资金管理。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停车收费资金具体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收入;
(二)占用公共资源且由政府全额投资建立的停车场取得的收入;
(三)根据相关规定,应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停车收费收入。
第三条 停车收费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非税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 区城管局是全区停车管理和收费资金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泊位和占用公共资源且由政府全额投资建立的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停车收费资金支出预算,停车收费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停车收费财政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停车收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停车收费资金的收缴和提供停车收费票据,审核收费资金的拨付,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及时保障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区城管局将停车管理和收费资金征收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给区城建集团组织实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停车泊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区城管局授权区城建集团应明确停车设施管理和停车收费的权利和义务。区城建集团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和授权范围收取停车费,并按规定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八条 停车收费资金属于西安市莲湖区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停车费由区城管局通过《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使用“停车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项目代码:079918)”收费项目,开具《陕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付款方为:西安莲湖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上缴莲湖区国库。收取的停车费应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应于12月20日之前),全额上缴莲湖区国库。
第九条 区城建集团设置停车收费专户,报区财政局备案,每季度在将停车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区财政局和区城管局开展对账工作。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停车收费资金的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由区城管局每年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停车收费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停车收费资金主要用于停车管理机构、人员的费用,以及通过委托授权产生的停车运营管理、建设维护等政府购买服务费用。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员薪酬福利、日常办公、政策宣传、人员培训、车辆使用、票据购置、停车泊位划线、停车收费标牌制作安装、停车设施建设和维护、收费系统改造的支出和新建、改扩建停车设施等建设性的支出,以及停车管理考核等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二条 停车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参照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流程进行管理,区城管局按季度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予以拨付。拨付的资金由区城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季度支付给区城建集团,区城建集团提供相应税票。
第十三条 区城管局作为停车收费资金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规范使用资金,加强绩效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区城建集团收取停车费时,应按规定使用陕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区城管局是停车收费财政票据的领购单位,负责对停车收费财政票据进行管理,指导区城建集团正确使用财政票据,保障财政票据安全,确保票款一致。
第十六条 区城建集团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接受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票据使用规范和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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