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莲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响应机制,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莲湖区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意见》《西安市莲湖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安市莲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莲湖区范围内发生的内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莲湖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 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交通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大兴新区管委会、公安莲湖分局、资源规划莲湖分局、生态环境莲湖分局、交警莲湖大队、莲湖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单位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贯彻执行市减灾委指令,按照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程序。

(二)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并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2.传达落实区减灾委指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并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5.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街办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协调相关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害情况、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从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为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四)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单位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等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抗灾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中涉外侨胞有关事务。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区发改委: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区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受灾人民生活所需的成品粮油、主食的应急供应;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负责协调电力公司对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抢险救援救灾用电。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区工信交通局:负责做好因灾受损工业、通信系统、交通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和恢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及时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根据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协调通信运营单位调度应急通信资源,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及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灾区通信联络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动员引导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责将救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定。

区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及因灾损失评估统计;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应急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垃圾中转站以及公厕等设施的恢复建设;指导协调灾后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做好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情况核实,参与灾情会商。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区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做好因灾造成文化设施、景区、文物及相关设施经济损失评估及灾后修复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精神卫生科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全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组织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灾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公安莲湖分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及安置点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实有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资源规划莲湖分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处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生态环境莲湖分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参与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交警莲湖大队:负责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确保应急救灾物资运输道路畅通。

莲湖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质灾害抢险、遇险群众救助、受灾群众疏散等。

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大兴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工作。

区红十字会:依法接收上级红十字会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区慈善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救灾款物。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区减灾委安排、职责分工和灾害实际,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三、灾害预警与救助准备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区减灾委办公室加强与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的联系,掌握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各街办及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应急准备等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区工信交通局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区政府、区减灾委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六)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结束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等工作,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一)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告

1.信息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具体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含集中、分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被困人口、倒塌房屋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含企业、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家庭财产损失)等,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照片等。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事发街办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街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灾情报告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上报区政府、区减灾委;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2.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办均须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区减灾委办公室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灾情稳定后,各街办应在3日内全面核定、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收到各街办报告后,应在2日内核定、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灾情评估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三)信息发布

1.发布原则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发布条件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区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当市减灾委协调组织处置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发布。

4.发布内容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后,经区减灾委批准,主要发布两项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2)救援救灾工作措施: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委、区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5.发布要求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五、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各街办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事发街办、社区组织要采取先期救助措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区减灾委请求增援。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高至低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街办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一)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造成2人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向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根据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办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赴灾区核查灾情。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8:3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及相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9:3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区工信交通局做好运力保障。

(5)公安莲湖分局、交警莲湖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供应。区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8)以区减灾委的名义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区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区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由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减灾委安排、职责分工和灾害实际,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造成1人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向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8:3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9:3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统筹组织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区工信交通局做好运力保障。

(5)公安莲湖分局、交警莲湖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督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以区减灾委的名义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区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区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倒塌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受灾街办应于每日8:3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9:3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区减灾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统筹组织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区工信交通局做好运力保障。

(5)公安莲湖分局、交警莲湖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房屋5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有关灾害救助协调指导工作。区减灾委及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受灾街办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受灾街办应于每日10: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区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0:3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相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街办救灾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报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同意后,可对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予以调整。

(六)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请批准启动响应的区减灾委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街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街办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区减灾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街办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10月1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街办申请,结合冬春救助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经确认需各街办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区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7.区减灾委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三)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减灾委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1.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织财政、资源规划、住建等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2.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区减灾委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

4.区应急管理局向受灾街办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5.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资源规划莲湖分局、区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7.区发改委、教育、公安、财政、住建、工信交通、卫健等部门和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

4.区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二)物资保障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区政府、街办两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1.区减灾委应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

2.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3.区发改委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区商务局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

4.区卫健局负责采购储备应急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信交通局要协调市相关部门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加强莲湖区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四)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区减灾委要根据我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区级、街办、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2.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消防、地震、医疗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卫健、地震、气象、测绘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3.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2.加强全区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3.充分发挥各街办、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七)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卫健、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社区有线广播体系,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八、预案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建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街办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减灾委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对灾害信息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3.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区减灾委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预案修订和备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上位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指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内涝、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灾情,主要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设施损失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受灾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处、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