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典型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莲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禁止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严禁在公共门厅、居住场所、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各个单位、物业管理公司、装修装饰公司和五金店等防盗网生产、施工和管理单位(个人)要确保消防安全,防盗网、广告牌是造成火灾群死群伤的罪魁祸首,必须做到应拆尽拆、必须要拆、立马就拆!

二、严格落实疏散通道管理责任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委托的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处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楼或无主管单位的其他建筑,区政府、街道办应当指导帮助业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群防群治、落实管理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不得设置影响安全逃生的防盗网(窗)、广告牌等障碍物。有特殊安防需要的场所,保留的防盗网必须开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逃生窗并配备逃生绳、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三、严格落实人民群众社会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住宅建筑“清楼道”行动,自觉纠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楼梯间堆放杂物、易燃可燃装饰、随意占用公共区域、管道竖井内堆放杂物等问题,确保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托广播电视、微信、抖音等各类媒体及楼宇电视、小区电子屏、宣传栏、电梯广告屏等广泛宣传“清楼道”专项整治和打通“生命通道”工作。各部门、各街道要组织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物业人员开展敲门行动,利用业主群、物业群、小区集体活动等加强针对性宣传培训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配合开展清理工作。

五、严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西安市莲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