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莲湖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实施细则(2020-2022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莲湖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
实施细则(2020-2022年)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新基建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按照《西安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市政办发〔2020〕3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要求,确保莲湖辖区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计划新建成投运集中式充电场站7个;充电桩350个,其中2020年完成120个,2021年完成120个,2022年完成110个。不断完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逐步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区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编制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资源规划莲湖分局、区发改委、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22年底
2.做好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审批工作,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资源规划莲湖分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2年底
3.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和在车位附近敷设低压线缆及安装电缆分线箱;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1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预留总车位数量30%的配电容量。
牵头单位:资源规划莲湖分局、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长期
(二)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2年底,全区计划新建投运公共充电场站6个,公共充电桩300个;专用充电场站1个,专用充电桩50个。
1.落实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布点规划、场站选址等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验收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2年底(详见任务分解表)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区内采用立体式充电站(塔、楼)、停车场加装等模式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继续对大型商超、景区、物流园区、地铁站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充(换)电场站。
牵头单位:资源规划莲湖分局、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完成时限:2022年底
3.持续推进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邮政、环卫、行政机关等专用车辆的充电需求,确保到2022年底车桩比达到2:1。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中心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2年底
4.结合“三改一通一落地”工作实际,对有条件、有需求的小区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满足小区业主充电需求。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22年底
5.支持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固定车位加装自用充(换)电设施,须向小区物业管理和属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加装自用充(换)电设施,接入小区供电系统。鼓励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车辆进行分时共享。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科技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22年底
(三)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服务体系
1.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服务体系。以市级平台为载体,整合我区电动汽车充电资源,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市级平台数据管理工作,与社会服务平台合作,将我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点位布局信息上传,便于车主查询、使用。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及性能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监管,督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一致性和生产过程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场站验收
公用、专用和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在投运试运营前均要进行场站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2年底
四、支持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充(换)电设施,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细则有关要求给予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2年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莲湖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科技局、区工信交通局、区财政局、资源规划莲湖分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制定莲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下达莲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依据验收结果下达补贴资金计划;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支持;莲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对接市科技局,配合做好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我区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工信交通局:负责做好中央和我省、我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配合做好我区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需求测算。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在全区公共停车场内增设充电车位;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加大消防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常识宣传,配合业主对自有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负责协调推进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工作;制定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验收程序和材料清单。
资源规划莲湖分局:负责新建住宅、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优先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履行公共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责任。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行业部门检查充电设施场站消防设施各种标识设置、摆放,指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疏散演练、充电设施自查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审批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市级部门,督促检查用于贸易结算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年度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公共充(换)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工作。
(二)强化考核管理
将莲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区考指标,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西安市莲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中明确的目标任务,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单位于每月30日前,将上月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备案数、建成数)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定期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情况(包含是否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西安市莲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西安市莲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2020-2022年)
序号 | 责任单位 | 充电场站建设目标数量(个) | 充电桩建设目标数量(个) | 充电桩年度建设任务分解 |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公用 | 专用 | 公用 | 专用 | 公用 | 专用 | 公用 | 专用 | 公用 | 专用 | ||
1 | 区建住局 | 6 | 1 | — | — | — | — | — | — | — | — |
2 | 青年路街办 | — | — | 35 | 6 | 10 | 2 | 15 | 3 | 10 | 1 |
3 | 北院门街办 | — | — | 35 | 6 | 10 | 2 | 15 | 3 | 10 | 1 |
4 | 环西街办 | — | — | 35 | 6 | 15 | 3 | 10 | 2 | 10 | 1 |
5 | 西关街办 | — | — | 35 | 6 | 15 | 3 | 10 | 2 | 10 | 1 |
6 | 土门街办 | — | — | 35 | 6 | 15 | 2 | 10 | 2 | 10 | 2 |
7 | 桃园路街办 | — | — | 35 | 6 | 10 | 2 | 10 | 2 | 15 | 2 |
8 | 红庙坡街办 | — | — | 35 | 6 | 15 | 2 | 10 | 2 | 10 | 2 |
9 | 枣园街办 | — | — | 35 | 6 | 15 | 2 | 10 | 2 | 10 | 2 |
10 | 北关街办 | — | — | 35 | 6 | 10 | 2 | 10 | 2 | 15 | 2 |
| 合计 | 6 | 1 | 315 | 54 | 115 | 20 | 100 | 20 | 100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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