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莲湖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莲湖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西安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推动莲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西安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相关任务部署,坚持把法治化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治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莲湖营商品牌,为奋力谱写莲湖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1.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和准入限制。切实发挥莲湖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启动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工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审批局)

2.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益。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公安莲湖分局)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加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整治力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限制、排斥,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规范管理全过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环境。〔牵头单位:区审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

5.营造公平发展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条款。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资源规划莲湖分局、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6.保护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

7.提升涉企法律服务水平。支持法院系统设立涉企法律服务窗口,免费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法律体检、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二)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8.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全区价格检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力度,定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9.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不对特定企业或市场主体规定税费优惠政策,不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委)

10.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简化一般注销办理环节,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审批局)

11.强化各类生产要素保障。督促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服务单位优化报装流程,持续压减要素供给的环节、成本、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高效优质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持续推进用地手续审批和保障,提升土地供给效率。〔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城管局、资源规划莲湖分局、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12.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引导辖区各类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的金融支持,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加强与驻区银行机构合作,引导开展线上信息服务、线下精准对接等形式的政银企合作,畅通银企融资信息渠道。(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13.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等工作机制,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发展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加强政府、学校、企业一体化合作机制,畅通人才输送与岗位匹配渠道,精准开展人才引进工作。(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1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全区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完善政务诚信公开承诺机制,依法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随意违约毁约,对于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并依法对市场主体给予补偿。区级各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加大清欠账款力度。(牵头单位:区工信交通局)

15.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大力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抓好产学研成果转化促进。强化众创空间规范化运营管理,完善载体考评、奖励机制,做强“双创”品牌,推动众创载体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职能。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7.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国家和我省、我市有关部署和要求,梳理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全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承接落实市级下放事权,强化运行监管,坚决杜绝变相审批,消除整合重复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减轻企业等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区审批局)

18.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创新应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加大“一网通办”力度,加强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按照“能上尽上”原则,实现非涉密政务服务事项100%网上可办。不断推进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让“一网通办”加速迈向“一网办好”。加强与市内区县、省内市县、外省市县联系合作,探索推行“跨区通办”“跨市通办”“跨省通办”政务服务新模式。(牵头单位:区审批局)

19.提升政务服务审批效率。继续开展“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健全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审批中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办事。(牵头单位:区审批局)

20.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国家和我省、我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时修订完善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牵头单位:区审批局)

21.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按照国家和我省、我市有关要求,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公布中介服务指南,支持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牵头单位:区审批局)

22.打造“三级联动”政务服务新格局。加快推进“15分钟政务服务圈”建设,在各街道办事处建设标准化街道级市民中心,试点打造集“政务服务、功能展示、便民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整合社会资源,在商业综合体、银行柜台建立政务服务驿站及政务小店,厘清行政边界,区分服务事项,打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新格局,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区审批局、各街道办事处)

23.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区政务公开办)

24.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探索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等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资源规划莲湖分局、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建设局〕

25.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区证明事项清单,并坚持定期动态清理;对适用的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继续存在或者变相存在。清单之外,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26.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精简办税资料和办税流程,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加快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推广应用“税企掌上通”,通过“移动互联+人工智能”方式实现纳税服务精准化、智能化、集成化。(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27.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改革。优化申请、核税、缴费和发证等事项办理效率,通过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同类材料不得要求用地单位重复提交,压缩登记工作时限。〔牵头单位: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28.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完善畅通有效的全区政企沟通机制,定期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予以协调解决。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完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系走访机制,定期梳理困难和诉求,依法帮助解决。完善营商环境合作共建机制,邀请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作为咨询顾问,探索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会”,提出政策完善、标准修订、流程再造等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12345市民综合服务热线平台营商环境专线问题办理效率和质量,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牵头单位:区工商联、区发改委、区工信交通局、区营商办、区审批局)

(四)强化监管执法

2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检查事项,应当采取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0.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筑完善信用监管平台,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积极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区工信交通局)

31.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2.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市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公开办、区审批局)

33.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深化文化市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三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队伍、归并执法事项。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明确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交通局)

34.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规范自由裁量权,逐步制定公布覆盖全面、科学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提高执法行为公信力。(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35.依法慎用强制性执法手段。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性措施,确需使用相关行政强制性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审慎对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处理中涉案企业管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公安莲湖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

(五)加强法治化建设

36.提升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级、市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及时组织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程序。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现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全覆盖。(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37.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组建重点行业纠纷调解团队,在易发矛盾冲突和纠纷的劳资、消费、物业、职工维权、交通事故等重点行业领域,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专职化人民调解队伍。(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38.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推动人大机关、区级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知名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构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就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评估优化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制度设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优化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制度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39.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整合辖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节、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深化创新社区法治工作模式,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40.强化法治宣传。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机关单位普法责任制,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以改革带动发展、激发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西安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推动莲湖营商环境建设沿着法治化轨道加快前进。

(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力有序展开。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本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三)支持鼓励探索创新。区级相关部门要在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推动本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争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亮点、典型经验。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减责。

(四)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后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按照国家和我省、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区营商办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参加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推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五)广泛做好宣传引导。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持续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解读,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鼓励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