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关于公布《莲湖区证明事项
保留清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调整证明事项和优化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23〕7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区司法局组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编制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莲湖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莲湖区第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莲湖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调整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莲湖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莲湖区第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3.《莲湖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调整清单》

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1

莲湖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有无便民措施

依据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实施单位

省部级

市级县级乡级及其他

1

场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行政法规

区审批局

由发起人提供



县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2

场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行政法规

区审批局

由举办者提供



县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3

公共场所符合卫生标准证明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部门规章

区审批局

检测机构



县级


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

4

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办理牌匾标识备案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即: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申请审查登记,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四)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地方规范性文件

区审批局

由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提供



县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工作需要保留

物业管理部门提供

5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

区审批局

由文艺表演团体出具



县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6

身份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户籍卡;

2.居住证原件;

3.学生证原件

教师资格证现场确认时莲湖区户籍审核户口本或户籍卡;非莲湖区户籍审核居住证;全日制高校学生审核学生证。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行政法规

区教育局

1.户籍所在公安局;2.居住地所在派出所; 3.所在高校。



区级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7

学历证明材料: 1.《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教师资格证现场确认时认定信息系统核验不通过的学历,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

区教育局

1.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区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8

体检结论为“合格”的体检表。

教师资格证现场确认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行政法规

区教育局

莲湖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



区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9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工伤认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97号令)第十一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区人社局

县级政府



县级


法律法规规定

一次性告知和办结

10

贫困劳动力证明

申请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一(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法律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人社局

区(县)、开发区扶贫部门



区级


法律法规规定

由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告知和办理

11

《参保凭 证》(含电 子《参保 凭证》)

个人转移接

续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

区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单位




区县

法律有明确规定

陕西医保小程序可线上查询打印

12

骨折、外伤、中毒等特殊情况需填写 详细的受伤经过单位盖章

医保报销手 续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

区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单位




区县

法律有明确规定


13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或证明材料

申报定点医 药机构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法律

区医保经办中心

卫健部门




区县

法律有明确规定


14

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申报定点医 药机构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法律

区医保经办中心

医疗机构




区县

法律有明确规定


15

医院诊断 证明书、 检查结果 报告单、 化验单

居民、职工零星报销审核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

区医保经办中心

医疗机构




区县

法律有明确规定


16

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公安部门



县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请

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公安部门



县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请

18

1.办公住所证明

2.验资报告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1.由租赁方提供2.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县级


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

19

1.新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2.新住所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变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1.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2.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3.由租赁方提供



县级


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

20

1.清算组成立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经清算组和理事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办理社会团体注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1.社会团体出具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县级


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

21

1.办公住所证明

2.验资报告

办理民办非企业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1.由租赁方提供2.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县级


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

22

1.新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2.新住所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第三章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1.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2.由会计事务所提供

3.由租赁方提供



县级


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

23

1.清算组成立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经清算组和理事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办理民办非企业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行政法规

区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出具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县级


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

24

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

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

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部门规章

区民政局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县级


部门规章要求

申请人持材料至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

25

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法律

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区级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附件2

莲湖区第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单位政务事项名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实施区域备注

1

区人社局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证明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西安市莲湖区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2

区司法局

申请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西安市莲湖区

书面承诺

3

区住建局

建筑施工许可

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老旧小区改造)免于设计图纸审查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五)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西安市莲湖区

书面承诺

附件3

莲湖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调整清单

序号单位政务事项名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调整类型调整理由备注

1

区审批局

内资企业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且莲湖区无登记外资企业权限

书面承诺

2

区审批局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且莲湖区无登记外资企业权限

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