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指导型企业合规指导清单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监管对象: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二次供水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序号类别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法律法规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经营建议指导部门
1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举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区卫健局
2医疗卫生中医诊所需要依法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县级中医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举办中医诊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备案凭证。区卫健局
3医疗卫生诊所需取得备案凭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开办诊所,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区卫健局
4医疗卫生禁止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医疗机构日常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爱惜机构许可资质,不要向他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区卫健局
5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区卫健局
6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应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区卫健局
7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校验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校验区卫健局
8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区卫健局
9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区卫健局
10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区卫健局
11医疗卫生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投诉处置机制,设立专门部门及人员,明确投诉流程,文明接待,妥善处置。区卫健局
12医疗卫生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人员,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保存登记资料;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医疗废物,防治造成传染病流行或环境污染等事件。区卫健局
13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区卫健局
14医疗卫生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区卫健局
15医疗卫生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禁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或处方权被取消的医师从事医学诊疗活动。区卫健局
16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得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得益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区卫健局
17医疗卫生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区卫健局
18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的标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区卫健局
19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执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公共场所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区卫健局
20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年对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年对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区卫健局
21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应持有个人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区卫健局
22学校卫生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和责任单位按照规定上报传染病疫情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传染病疫情,不得不报、漏报、迟报。区卫健局
23学校卫生学校或者个人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学校或者个人擅自组织学生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区卫健局
24学校卫生教学环境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教室人均面积(2)采光(3)照明(4)黑板(5)课桌椅(6)教室微小气候(7)环境噪声 上述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教学环境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设置。区卫健局
25学校卫生学生用品符合卫生标准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区卫健局
26学校卫生学校供应足量饮用水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区卫健局
27学校卫生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案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或者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区卫健局
28学校卫生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上岗工作(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2)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2.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区卫健局
29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区卫健局
30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区卫健局
31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区卫健局
32消毒产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符合要求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符合要求区卫健局
33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存档、上报、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警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涉及其中一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涉及其中两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上述三项均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存档、上报、公布区卫健局
34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警告;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涉及其中1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涉及其中2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上述3项均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区卫健局
35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且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警告;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9人及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人至49人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0人及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且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区卫健局
36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涉及1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警告;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涉及2至4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涉及5至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涉及8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区卫健局
37职业卫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至3人的,警告;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4至9人的,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劳动者50人及以上的,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区卫健局
38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1至3人的,警告;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4-9人的,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50人及以上的,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区卫健局
39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且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首次发现存在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存在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接触人数9人及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接触人数10人至49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接触人数50人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应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且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区卫健局
40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首次发现存在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存在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接触人数9人及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接触人数10人至49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接触人数50人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区卫健局
41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警告;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3处以下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未按照规定在4处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区卫健局
42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1至2例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3例及以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1至2例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涉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3例及以上的,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区卫健局
43职业卫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安排1至3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安排4至6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2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安排7至9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3至4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安排10名及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者5名及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区卫健局
44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并且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9人及以下的,警告,可以并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10至49人的,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涉及劳动者50人及以上的,警告,并处1.8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并且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区卫健局
45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2人及以下的,警告,可以并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6人及以上的,警告,并处1.8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区卫健局
46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1个月以下的(包含本数),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1个月以上(不含本数)3个月以下的(包含本数),给予警告,并处0.9千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3个月以上的(不含本数)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区卫健局
47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1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2例的,给予警告,并处0.9千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疑似职业病3例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区卫健局
48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2份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并处0.9千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3份及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区卫健局
49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指定主检医师并且指定的主检医师应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给予警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0日内未指定的,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0日以上(不含本数)未指定的,处0.9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指定主检医师并且指定的主检医师应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区卫健局
50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给予警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5家以内用人单位的,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6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处0.9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区卫健局
51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及以下的,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人及以上的,处0.9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区卫健局
52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给予警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9人及以下的,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劳动者10人及以上,处0.9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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