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 时间 | 处罚 结果 | 信息来源 |
1 | 西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陕0109交罚〔2025〕34号 | 2025.11.18 |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罚款7500元。 | 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 |
2 | 西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陕0109交罚〔2025〕35号 | 2025.11.18 |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罚款7500元。 | 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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