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4〕第381号
申 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蓝某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XX有限责任公司”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4年11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X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因为生活所需2024年10月22日在拼多多(XX保健食品专营店)店铺,购买了XX牌三七红曲银杏叶胶囊辅助降血脂中老年蓝帽认证三效合一(29.3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保健品不存在的功能:消肿。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该局,对于此回复我感到不服,该局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蓝某某关于XX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主要举报内容为: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4年10月22日在拼多多(XX保健食品专营店)店铺,购买了XX牌三七红曲银杏叶胶囊辅助降血脂中老年蓝帽认证三效合一(29.3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保健品不存在的功能:消肿。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望让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对我赔偿500,并诉转案。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到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核实,涉及举报的产品为“XX牌三七红曲银杏叶胶囊”(国食健注G202000XX),注册备案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举报人反映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保健品不存在的功能:消肿。经核实,页面介绍的是产品原料的功效“三七—散瘀止血消肿定痛”,并不是直指产品具有消肿功效。2024年11月5日,鉴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条件,故被申请人对相关举报线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12315系统告知举报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事项15个工作日内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违背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浪费行政资源,依法应予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4年10月2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保健食品专营店”花费29.39元购买“XX牌三七红曲银杏叶胶囊”1瓶。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编号为“16101040020241028XXXXXXXX”的举报,举报“XX有限责任公司”(莲湖区大土门XXXXXXXX),称其因为生活所需2024年10月22日在拼多多(XX保健食品专营店)店铺,购买了XX牌三七红曲银杏叶胶囊辅助降血脂中老年蓝帽认证三效合一,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保健品不存在的功能:消肿。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让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500,并诉转案。
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网店页面里宣传介绍内容为:“三七_散瘀止血消肿定痛,参考文献: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第30卷,第3期”。并不是直指产品具有消肿功效,执法人员调取“XX牌三七红曲银杏叶胶囊”资质为“国食健G202000XX”,注册备案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于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本次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听取申请人意见记录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编号为“16101040020241028XXXXXXXX”的举报。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1月5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属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商品“XX牌三七红曲银杏叶胶囊”资质为“国食健G202000XX”,注册备案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网店页面里宣传介绍内容为:“三七_散瘀止血消肿定痛,参考文献: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第30卷,第3期”。案涉举报线索所涉内容是指产品原料“三七”的功效,并不是直指产品具有消肿功效。结合申请人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案涉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认定清楚,内容适当。
此外,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立案的主要理由、调查取证程序、立案后的最终处理结果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市场监督部门规定相应的法定告知义务,故,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即应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申请人编号为“16101040020241028XXXXXXXX”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